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我們不要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

----以下是從同學hogi的blog上轉錄過來----

台灣資方剝削勞方的情況嚴重,超時工作已變成常態,如果你也覺得你的待遇不合理於工作內容,請花點時間看這篇,多了解自己的權益



以下摘錄臺北市議會公報第76卷第22期,議員陳永德問詢勞工局局長蘇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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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議員永德:
三位請回座,請勞工局蘇局長上台備詢。
目前臺灣地區有很多公司都實施責任制,特別是臺北市的公司更是普遍。請教局長,您對責任制公司的看法如何?又何謂責任制

勞工局蘇局長盈貴:
目前沒有一致的定義,一般會以是否符合勞基法 84 條之 1 規範來判定。勞基法84 條之 1 的定義比較清楚,因為它是針對勞力密集較低度,也就是知識密集度較高且無持續性、危險性的工作提供勞務。因此無嚴格限制上班時間,所以業者應將勞動契約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備。以上是責任制的定義。

陳議員永德:
局長真的是專家。本席查閱相關法令規範,只有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有提到「責任制」。不論是女性夜間工作、工作時數、例假、休假、勞雇雙方等規範,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都有提及,但一定要向勞工局報備

蘇局長盈貴:
是。

陳議員永德:
例如 A、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B、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C、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如果它是責任制公司,應向勞工局核備,但若員工超時工作可不可以請領加班費?

蘇局長盈貴:
基本上有兩個要件。第一,公司必須備齊勞工契約向勞工局報備。第二,勞動基準法規範的工作是勞務的提供。既然是勞務的提供,因此若業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基法,如超時工作等,還是必須給付員工加班費。因此「責任制」一詞,其實是遊走法律邊緣,依法論法而言,我對「責任制」是有疑慮的。因為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勞雇雙方是指勞務的提供。但「責任制」好像是工作完成的委任性質,這當中會有些問題了。

陳議員永德:
蘇局長雖有疑慮,但目前「責任制」公司非常多,各大美商公司和國內前三大網路公司,如 PCHOME,都施行責任制。這些公司所謂的責任制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員工必須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內到達公司打卡上班,但卻要工作到晚上九、十點,每天超時工作,卻領不到加班費,就是因為公司實施所謂的責任制。這些公司都沒有與勞工簽訂契約,且未向勞工局報備其公司制度。這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2 條的基本規範了。全球最大的線上百科維基百科指出,責任制是臺灣雇主慣用壓榨勞工的一種手法,雇主藉由增加工作量、減少雇員數與縮短工作完成時間,聲稱員工工作上所造成的加班是因能力不足等個人因素所致,故公司不給付加班費。並要求所屬員工簽署每週工時時數未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文件。如此惡行使得企業主不知員工成本概念,並嚴重削弱國人健康,增加健保醫療負擔。以上是維基百科對臺灣企業責任制的定義與註解。我認為這真的非常污辱臺灣的勞工制度。勞基法內並沒有責任制的定義與規範,僅在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第 2 款明訂,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剛才局長提到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有規範到責任制公司的基本架構,但雇主與勞方必須簽訂合約並向勞工局提出約定書報備才算合法。如果企業未向勞工局報備,勞工局根本無從查起,因此本席認為,勞工局必須加以約束。部分美商公司如 GOOGLE、惠普、寶橋、各大媒體公司、保險從業人員、土地仲介專業經理人等都施行責任制度。向勞工局申報的還有一種,就是首長們的司機也是責任制。而且向勞工局申報占最大多數的就是政府機關。局長,這麼多的外商公司以及其他很多都聲稱是責任制的公司為什麼要壓榨勞工?因為至少要尊重主管單位勞工局的規範主動報備,而且雇主和雇員之間一定要有雙方的契約和合約書,問題就是出在都沒有。對於這樣的狀況,應該是有罰則的嘛!

蘇局長盈貴:
當然有罰則。違反勞基法第 30 條是以第 40 條處罰。

陳議員永德:
對,這一點局長也很清楚。主動向勞工局報備的,去年一整年是 305 件,今年到現在為止只有 52 件,而且大多是剛剛提到的政府機關首長司機職和保全業的保全人員,以及房仲業的不動產經紀人,反而是這些人向勞工局報備。但是這些大型的外商公司或者保險公司來報備的反而少,例如剛剛提到 Google 這麼大的一個公司,全球最大的網路搜索引擎公司,該公司沒有跟員工約定上下班的時間,而且臺灣區經理還主動表示因為員工都會主動加班,加上公司是實施責任制,所以不給付加班費。如果真的是如我所講的上述情況,局長可以去查一查是不是違反了勞基法的約定,也違反了 84 條之 1 送行政機關核備的規定。局長,它並沒有報備。

蘇局長盈貴:
由於陳議員把這件事情很清楚的點出來,對於所有廣大的勞工,尤其是對於資訊電子服務從業人員而言,是一個非常大的福音。我相信這些公司基本上都是有聲譽的公司,只是他們不曉得在幹什麼,我相信他們會自我節制而且加以改進。站在勞工行政立場上,我們是尊重公司自治,但是當勞工局接獲申訴時就必須做勞資爭議處理,如果還有所不足的話,我們就進行查辦。

陳議員永德:
謝謝局長。但是一般民眾深怕金飯碗不保,所以能忍就忍。所以變成必須由勞工局主動出撃,因為在臺北市宣稱是責任制的公司,好像已經變成是潮流所趨,所以才希望由勞工局主動查察,對於應該核備的就應該核備,否則就不要聲稱是責任制公司,來壓榨臺北市的勞工,或者讓這些在臺北市的大公司上班的勞工覺得加班領不到加班費是理所當然的。怎麼可以要求上班打卡,下班之後要求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其實局長應該很清楚,如果每天正常工作時間達到 10 小時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 小時,所以一天工作的總時數是 12 小時,如果再要求加班就是違法,對不對?

蘇局長盈貴:
是。

陳議員永德:
如果上班時間的確超過了契約所約定的時間,不管是責任制或非責任制公司,局長剛剛已經非常清楚地講要給付加班費。怎麼可以因為是責任制公司就不給付加班費?而且這些大規模公司都認為此舉是理所當然,這是雇主還是受雇人員的法律知識不足?還是受雇人員迫於無奈?對於剛剛提到的現象,本席也向局長特別強調,應該是勞工局主動出撃的時候。

蘇局長盈貴:
是。

陳議員永德:
查一查這些聲稱是責任制的大型公司,為什麼要壓榨我們的勞工?為什麼不給付加班費?還說員工都會主動加班?就算是主動加班,按照法理也是要給付加班費;並不是說責任制公司,就必須加班做到工作結束而不能領加班費,但是這樣的情況卻層出不窮。這種案子一件只處以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罰鍰。所以今年到目前為止只有五十幾家報備,去年報備的只有 305 家。臺北市有好幾千家公司耶!

蘇局長盈貴:
恐怕是幾萬家。臺北市的公司就有 22 萬家,全臺灣有 60 萬家。(編:22萬家只有50幾家報備有責任制...)

陳議員永德:
謝謝局長的說明。本席一直強調希望局長能夠主動出撃,因為這種壓榨勞工的現象,已經變成了一種普遍的現象,而且成為雇主認知的時候,勞工的權益就真的受到剝奪。局長,96 年勞工局只接獲了 107 件檢舉案件,就是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 條規定的超時工作、未按規定自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當勞工局接獲陳情案件時,會派勞動檢查員對陳情項目進行勞動檢查,如果查獲違法事實立即主動開罰並且要求改善。所以很明顯地除了開罰以外,還有一個處分的動作就是要求改善,例如責任制公司如果沒有報備除了罰款之外還要改善,所謂改善就是如果沒有給付加班費就應該給付加班費,否則就連續告發。這就是勞工局存在的必要,才能照顧廣大勞工的權益。局長,有很多不錯的案例,例如 97 年 1 月有 1 個化妝品批發業員工投訴,該公司的正常工作時間兩週超過 48 小時,勞工局在勞動檢查之後發現的確違反勞基法30 條第 1 項的規定;96 年 4 月有某觀光飯店員工檢舉飯店沒有詳實紀錄員工出缺勤,最後也查證屬實予以開罰。勞工局都有作出懲處,但是顯然跟現在違法的家數不成比例,原因就是因為勞工局是被動地接受檢舉。但是現在經濟實在是真的不景氣,有誰敢去檢舉說公司經常要求加班而且沒有領加班費,如果再加上是責任制公司的話誰敢檢舉?所以只能靠政府公權力來讓這些超時加班的勞工領到加班費,而且只能合法的加班,而不是變相地超時工作 12 小時以上,不能上班要求打卡,但是下班後又變成是責任制的公司。蘇局長,對於臺北市這種逐漸形成風潮的現象,招募員工時宣稱是責任制的公司在一開始就想撇清責任,就是不顧勞工的權益,雇主也沒有和員工達成一定的契約,又不向勞工局報備,顯然只想賺錢但是不顧勞工權益,更不尊重主管機關勞工局。局長,既然這種現象普遍地侵害了廣大的勞工權益,尤其是臺北市廣大的勞工權益,在臺北市的勞工每個月因此少領了多少錢?因為壓榨工作而犧牲了多少的健康?導致健康醫療系統又增加了多少的負擔?針對本席以上綜合的現象,請局長給本席一個答覆。

蘇局長盈貴:
謝謝,我們會針對這個問題加以注意。同時也趁這個機會呼籲,針對這些以責任制為名的公司,我們希望他們能夠儘量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照顧勞工。如果有 80 條之 1 的狀況,能夠把勞動契 約向勞工局報備,如果不這樣處理,一旦發生勞資爭議的話,我們就會加以處理。(編:只呼籲? 打太極 ?)

陳議員永德:
謝謝局長,本席不但要求勞工局針對臺北市大小公司進行徹查,不要讓這些雇主目無法紀地壓榨勞工。而且希望勞工局不但把這樣的現象改正,把違規的公司揪出來予以開罰,要求限期改善,還給臺北市勞工合法的就業環境,並限定違規次數,如果繼續漠視臺北市勞工權益,本席希望能夠公布公司名稱。如果公司能夠改善發給員工加班費,我們也予以尊重,但是如果持續漠視公權力和勞工權益的話,我覺得就要公布公司名稱。

蘇局長盈貴:
一般我們都是把所有的公司當做是非常好的公司,希望透過這個訊息讓所有的公司都能夠瞭解相關的法令規定並尊重勞工的權益,如果違反規定,通常都會給予限期改善的機會,如果真的沒有改善,我們會依法處理。(編: 還在打?? 到底是勞工局還是資工局 ?)

陳議員永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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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只怕罰則,而政府只怕媒體,如果你也覺得自己受到不合理工作,請用力的把這訊息傳達給身邊的朋友,我們不要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

2 則留言:

Yu-Chao 提到...

我退伍後第一份工作就是典型的「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後來發誓再也不要過那種非人生活。

Archer 提到...

可見台灣的資方主義太盛,勞方長期又受到壓迫,政府應該出來幫幫勞方,不過現在為了求一份薪水,大多人也只能敢怒不敢言 ~人生呀~